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8435号
申请人: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桃山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681624037D。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汽车零部件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花桥镇新生路358号3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72727313B。
法定代表人:JANHANSJOERGENOLDENSTEDT。
本院依法受理申请人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汽车零部件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汽车零部件昆山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进行冻结。申请人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汽车零部件昆山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95000元,期限为一年。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叶翌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孟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