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91民初2068号
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桃山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包头市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青山路4号街坊兵工华居小区11号底店。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包头市汉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7月10日立案。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华恒机器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