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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江西省地质工程公某某工程公司、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港吉恩重工配套码头工程项目部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502民初186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峰,湖北江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仙来西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港吉恩重工配套码头工程项目部,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码头镇。 负责人:***,公司经理。 被告:江西吉恩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码头镇。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广州省珠海市香洲区前峰街189号。 法定代表人:许四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工程公司、被告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港吉恩重工配套码头工程项目部、江西吉恩重工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18年5月2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但原告**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工程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回反诉,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与被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 工程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九江港吉恩重工配套码头工程项目部、江西吉恩重工有限公司、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诉按撤诉处理。 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 ***工程公司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12334,由原告**承担,反诉费3609.4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西省地质工程(集团)公***工程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