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03民初1899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86号5**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97912348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79935837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友好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
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316元,减半收取36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华国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苟引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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