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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303民初1899号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沿河街86号5**7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97912348K.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7799358379.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本***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经友好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5月30日,原、被告双方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 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7316元,减半收取3658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陕西南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反诉原告)陕西博众置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华国强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苟引娟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