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众意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有、常德市众意装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722民初3174号
原告:***,男,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昌学,湖南辰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有,男,1967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则红,湖南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德市众意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芷兰街道柳菱社区武陵大道(鸿升小区1栋3幢202号)。
法定代表人:侯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杰,湖南半毫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有、常德市众意装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立案后,***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22元,减半收取计3461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曾见国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汪 宇
书 记 员 郑天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