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34民初255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地址:临汾市鼓楼西街滨汾花园对面农民培训中心5-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汾西县府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区14号,现住汾西县。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1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