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

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汾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晋1034民初255号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地址:临汾市鼓楼西街滨汾花园对面农民培训中心5-6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中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汾西县府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六区14号,现住汾西县。 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71元,由原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