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河北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河北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科大智能(合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台康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13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