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小金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刘某某、安阳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小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3227财保8号 申请人:小金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小金县。 法定代表人:宁某某。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藏族,四川省小金县人,住四川省小金县。 被申请人:安阳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 申请人小金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刘某某、安阳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申请人长期拖延支付货款,案件起诉后存在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风险。申请人小金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请求对被申请人刘某某、安阳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在3,394,461.95元内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的保全措施,申请人小金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购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保单号:105D90467202400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小金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保证自己的权益得以实现,提出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刘某某、安阳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号、不动产和动产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金县支行6228××××7565、6228××××1971、6213××××8172,中国某某股份有限公司蜀汉路支行6228××××7779,中信银行成都锦江支行6226××××4813-000001,中国农业银行成都蜀悦路支行1252××××9805CNY0,中国工商银行4402××××1493,阿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四姑娘山景区支行6214××××1328,阿坝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美兴支行8832××××5790,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被申请人刘某某开户账号为085e9858ed3c52d3021bef450@wx.tenpay.com的财付通支付账号,冻结期限为1年;查封被申请人刘某某坐落于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号××层(面积为:108.74平方米,不动产单元号:510106005003GB00208F00040009)的房产,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刘某某川AFL××**腾势牌车一辆、川U8××**奥迪牌车一辆,查封期为2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安阳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县支行账号为:1634********,冻结期限为1年。 以上财产在3,394,461.95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小金县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