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明光市某有限公司;安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皖1202民初14814号 原告:明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干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明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某,该公司员工。 被告:张某,男,1980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明光市某有限公司(某公司)诉被告安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阳某公司)、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后,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安阳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未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560580元和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1月2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7%加计50%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2、被告二对上述所欠货款和逾期付款损失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一承建了安徽省阜阳市某建设项目,被告二系该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被告一、被告二为了项目建设,从原告处采购一批进户门,2019年5月8日,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签订了《进户门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甲方购买乙方进户门的总数量为1152樘,甲方根据施工进度需要,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0日内将进户门发至施工现场,并进行安装。进户门的价格按照1550元/樘(包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壹佰柒拾捌万伍仟陆佰元(1785600元)。合同还对付款时间节点等进行了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期间,原告和被告一、被告二另行协商添加木门价款为83000元,总计购门款总额为1868600元。被告一分五次将货款1049000元支付给原告,同时为原告垫付人工费190686元,合计1239686元。后被告一、被告人一直拒不支付原告货款,2022年10月11日原告将被告一、被告二诉讼至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索要货款628914元以及利息,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未提供验收证明,剩余货款可以另行起诉为由,判决被告按照合同总标的70%支付货款,即应支付68334元,2023年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即被告一支付原告货款68334元,被告二对68334元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现案件已经申请执行。截止目前为止,被告一、被告二尚欠原告货款560580元,阜阳市颍州区西湖新村于2021年1月21日进行了工程竣工验收,按照合同约定质保期一年满后支付货款的全部,即2022年1月21日被告一、被告二应当支付剩余货款560580元,被告一、被告二不诚实守信,在阜阳市颍州区法院审理案件时,刻意隐瞒工程已于2021年1月竣工验收的事实以逃避付款义务,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支付原告逾期付款损失,并适用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一、被告二应当依照合同履行合同付款义务,被告一、被告二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严重违约,特向人民法院依法起诉,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以维护原告合法权利。 被告安阳某公司辩称:1、案涉项目未审计完经毕,不符合合同付款节点。不应支付全部货款,应按合同付款节点支付计算付款金额。案涉工程至今还在维修,没有移交,没有逃避付款义务。2、原告应提供合格的产品及相关资料,如出现质量问题,责任由其自行承担。3、我公司对原告供应的进户门进行维修,购买材料花费3654元,支付工人工资12640元,合计16294元。该费用应该从我公司应付款中予以扣除。4、西湖新村二村项目没有移交,阜阳市某有限公司一直没有收,导致产生许多维修,其中包括入户门维修,因为没有移交项目导致审计没有进行。 被告张某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及相关证据。 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9年5月8日,原告某公司(乙方)与被告安阳某公司(甲方)、张某(丙方、担保方)签订《进户门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因采购“西湖新村建设项目”乙方供应的小院进户门,丙方自愿为甲方本合同的债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购买的乙方供应的进户门用于其承建的“西湖新村建设项目”工程施工,工程地点位于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程集镇时庙行政村范围内;甲方购买乙方进户门的总数量为1152樘,甲方根据施工进度需要,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应在30日内将进户门发至施工现场,并进行安装;进户门的价格按照1550元/樘(包含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1785600元,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验收;付款方式按照甲方同建设单位签订施工合同相关付款约定执行,甲方按月进度已完工程量的70%支付乙方货款,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总款的80%,审计完毕支付至总款的95%,余款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一年)无息支付完毕;丙方自愿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向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三年……。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协商增加木门款83000元,总计款项为1868600元。 另查明,2022年10月11日,原告某公司就案涉合同涉及的货款事宜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安阳某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被告张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22年11月29日,本院作出(2022)皖1202民初13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原告某公司未提供出涉案工程已经取得竣工验收的相关证据,故认定被告安阳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的70%,判决被告安阳某公司支付原告某公司货款68334元及利息,被告张某对此笔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上诉至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5月19日,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皖12民终23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又查明,庭审中,被告安阳某公司认可尚未支付的货款为560580元,其陈述进户门用于“西湖新村建设项目”的二村工程,该工程目前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目前案涉项目二村、三村均有人员入住。原告某公司对被告安阳某公司陈述“西湖新村建设项目”的二村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予以认可。 上述事实,由原告营业执照、进户门采购合同、(2023)皖12民终230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安阳某公司之间签订的《进户门采购合同》,内容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原、被告均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关于工程款支付的节点问题,协议中虽然约定了工程款的支付条件,但被告安阳某公司、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工程竣工至今其向建设方积极主张相关权利即要求审计的证据,故仍应向原告某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560580元。原告某公司诉请的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但案涉项目二村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时间为2021年12月21日,双方另约定了质保期,故本院酌定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起点应从2022年12月21日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即年利率3.65%。被告安阳某公司辩称案涉货款应扣除16294元的维修费用,未提供通知原告某公司现场维修或者同意代替维修的相关证据,故不予采信。被告张某自愿以连带责任担保人身份签订合同,未超过担保期间,应对案涉货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实体抗辩权利,根据现有证据及已查证的事实可以缺席判决。综上所述,对原告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安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明光市某有限公司货款5605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560580元为基数,从2022年12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3.65%支付至该款付清时止); 被***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驳回原告明光市某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3元,由被告安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如上诉,应将上诉书和本人的送达地址确认书送到或者邮寄到本院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处,上诉费交纳应向书记员索要交费条形码,交费后7日内将交款凭证送到或者邮寄到本院承办法官或者书记员处,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判后履行义务告知书 (有履行内容的法律文书用) 安阳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张某: 关于您与明光市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4)皖1202民初14814民事判决,请您务必在判决生效后(如您对判决生效日期不了解,可以在收到本判决后立即联系本案承办人咨询),按照判决确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主动履行的方式 1.给付金钱的履行方式 您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主动履行: (1)直接向对方当事人付款 提示:请留存转账记录、收条等付款凭证,也可将付款凭证交本案承办人归档。 (2)通过我院账户付款: 开户名称:某有限公司阜阳淮河路支行 开户行: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开户账户:XXX 履行完毕后可以联系本案承办人开具自动履行证明。 2.非金钱债务的履行,请联系本案承办人咨询履行方式。 不主动履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您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将有可能面临如下法律风险: 1.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2.承担一切执行费用; 3.被纳入失信名单,并限制高消费,限制招录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4.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被追究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承办人:王某电话:3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