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1民初522号
原告:安阳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
原告安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安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安阳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安阳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