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领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1民初522号 原告:安阳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 原告安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安阳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安阳某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安阳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安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