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523民初2091号
原告:安阳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明大道东段新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安阳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2025年6月5日,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2025年6月6日,原告向本院书面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同意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阳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