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3965号之二
原告:***,女,汉族,出生于1991年11月26日,居民,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洁利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城工业路洁利安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4973973D。
被告:北京洁利安时代能源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怡情园3号楼13**8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29ACXF。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9日,住河南省光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洁利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洁利安时代能源科技中心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湖北洁利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洁利安时代能源科技中心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
本院作出(2020)鄂0683民初3965号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湖北洁利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洁利安时代能源科技中心所有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现本案已审理完结。***现提出申请解除对湖北洁利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洁利安时代能源科技中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洁利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洁利安时代能源科技中心银行存款1100000的冻结的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