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683民初3965号
原告:***,女,汉族,生于1991年11月26日,居民,住武汉市武昌区。
被告:湖北洁利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枣阳市北城工业路洁利安1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94973973D。
被告:北京洁利安时代能源科技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怡情园3号楼13**8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83MA4929ACXF。
被告:***,男,汉族,生于1973年4月29日,住河南省光山县,
原告***与被告湖北洁利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湖北洁利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