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皖1323执32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飞松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13235744104989,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灵璧县冯庙镇张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灵璧县冯庙镇张汪村。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飞松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璧县冯庙镇张汪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灵璧县冯庙镇张汪村村民委员会在冯庙财政所款项,余款已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皖1323民初5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