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皖1323执248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飞松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冯庙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357441049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7年10月08日出生,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
申请执行人安徽飞松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灵璧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23民初63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存款或其它价值356796.6元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