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商初字第524号
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古墩村砂子岗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