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六商初字第524号 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程桥街道古墩村砂子岗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江苏六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通达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龙城路46-2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820元,由原告南京金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