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弘大电缆有限公司

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某某大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0742号 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