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2民初20742号
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已减半),由原告***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郭 瑞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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