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116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2年8月9日出生,住所地:山西省泽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安烈,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安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天利中央商务广场**13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7575942A。
法定代表人:李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娟,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上诉人深圳市安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亿通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19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安亿通公司支付***2017年1月1日至1月27日期间的基本工资4448元、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季度工资735元;2.安亿通公司支付***2015年度提成工资162840元、2016年度提成工资71636.10元、2017年度提成工资46890元;3.安亿通公司支付***差旅费报销款165元;4.安亿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5629.80元。
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和《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安亿通公司应支付***2017年1月1日至1月27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4448元;二、安亿通公司应支付***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季度工资735元;三、安亿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6年度提成工资71636.10元;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安亿通公司负担。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2.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3.判令安亿通公司支付***2015年度提成工资162840元、2017年度提成工资38090元;4.判令安亿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35629.80元。上诉理由:一、安亿通公司拖欠***2015年度提成工资162840元的事实清楚。(一)安亿通公司在一审庭审质证时明确表示市场人员工资发放提成标准在1-5%的范围内浮动,根据项目的成本、市场费用及销售经理在项目过程中的沟通情况进行调整。根据***提交的《***提成申请表》记载内容,安亿通公司对申请表中***经手的项目及项目回款金额、市场费用、成本、市场人员及配合人员的相关事实没有异议,表中所涉项目均已回款,项目均为***独自实施完成。在无其他因素导致提成需要扣除的情况下,应当按照5%的提成比例计算***的提成工资。安亿通公司对其中的部分项目未按照5%的提成比例计算***提成工资,依法应当做出合理解释并举证证明,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在《***提成申请表》上书写“***于2016.6.25收到159818元”,只是对收到159818元款项进行确认,一审法院以此认定***认可该申请表核算的点数,有悖于事实。二、关于安亿通公司拖欠***2017年度提成工资38090元的事实。其中有三个项目是***2014年和2016年签订的合同尾款,另外三个项目合同上并未记载***的相关信息,但上述项目和资金申请从接洽、商谈沟通、确认落实等工作都由***完成,因此安亿通公司应当支付***实施项目的提成工资。三、安亿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安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向***微信转账2万元的同时,还向***发出“以上为预支提成,余下的部分跟年后交接时一起发放”“快办理离职吧,既然如此,离开是最好的解脱”“你和行政沟通吧,我不想再和你多说了”的通知,应视为安亿通公司已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向***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自上述通知发出之日解除。之后安亿通公司以***“请假”为由开除***以及“旷工三天,属于自离”的决定和说法显然不能成立。综上,一审法院未能查明事实,应依法撤销并改判。
针对***的上诉,安亿通公司辩称:一、***2015年度提成工资共计165818元,扣除手机款6000元,安亿通公司已全额支付159818元,***亦签字确认此事实,且***在签字确认时,既未对提成计算过程提出异议,亦认可提成计算结果,应视为其对应发提成及实收提成金额的双重认可,***主张前述签字仅是对收到159818元的确认而非对提成金额的认可没有事实依据,安亿通公司未拖欠***2015年提成工资。二、***提交的《***2017年提成申请表》记载,前两个项目的提成比例为5%,即顶格比例,显然不具有真实性。一审法院调取的项目合同显示,项目合同签订人并非***,且***不能举证证明其参与项目工作,因此***无权主张2017年度的提成工资。三、***无故旷工三天,违反了《关于“考勤制度奖惩修订”的通知》,安亿通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需向***支付任何赔偿金。
安亿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涉款项,安亿通公司已于2017年7月6日合并支付给***,但一审法院未核实此事实。二、一审法院认定***在2016年度完成的“中山市古镇安监分局视频会议系统项目”等七个项目应按5%的比例计算提成是错误的。(一)***提交的《安亿通公司市场人员工资发放标准》显示,销售经理的提成比例为1%-5%,视项目实际的市场费用、是否独立完成而定,但销售经理和总经理的两项总提成比例之和为5%。2016年度完成的“中山市古镇安监分局视频会议系统项目”,系由***及安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共同完成,一审法院将***的提成比例认定为5%,实为错误。(二)《***提成申请表》显示,***的提成比例为1%-5%不等,这也印证***所经办的项目提成比例并非单一的按照5%的标准计算。
针对安亿通公司的上诉,***的答辩意见与其己方的上诉意见一致。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在二审期间,***提交了一份日期为2017年10月27日金额为2万元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该回单记载深圳市罗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该日向安亿通公司转账支付了2万元款项,款项用途为2016年度罗湖区安全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升级。***主张在一审开庭时该笔款项还没有回款,按照5%的提成点,安亿通公司应当向其支付1000元提成工资。在二审庭审中,安亿通公司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是哪份合同,以及该份合同是否由***经办。本院要求安亿通公司庭后核实上述2万元回单具体针对的是哪一份合同,当时的经办人是否为***,如果不是***,经办人是谁。安亿通公司未按本院要求提交相关情况说明,也未就此提交反驳证据。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根据双方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安亿通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二、***有关安亿通公司未付清2015年度提成工资,要求安亿通公司支付差额162840元的主张能否成立;三、***有关2017年度提成工资的主张能否成立,其二审提交的证据能否采纳,该证据对应的1000元提成工资主张能否支持;四、一审法院对2016年提成工资的数额认定是否正确;五、在安亿通公司已经支付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所涉款项的情况下,上述两判项是否应当撤销。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认定,在2017年2月7日之前双方并未就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从***上诉所称安亿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莉向其发送的微信内容来看,李莉也只是建议***和公司行政沟通,办理离职,并没有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在劳动关系尚未解除的情况下,***仍应当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包括考勤制度。***在未请假的情况下,旷工三天,安亿通公司据此解除与***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一审法院驳回***有关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案涉《***提成申请表》对项目名称、回款金额、成本、市场人员提成、提成点、提成金额等都有明确记载,***在该文件上签署“***于2016.6.25收到165818元”时应当知悉该文件的内容,但并未提出异议。在本案中,***也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后一直到双方发生纠纷前,其一直就2015年度的提成工资点数问题与安亿通公司交涉。本院同意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对***有关2015年度提成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争议焦点。安亿通公司认可***二审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单位客户专用回单》真实性,不认可该款项对应的合同系由***经办,但安亿通公司并未按照本院要求说明该合同系由谁经办,也未提交相关反驳证据。考虑到相关合同及资料系由安亿通公司持有,在安亿通公司未提交说明及相关证据的情况下,本院采信***的主张,认定该笔回款对应的合同系由***经办,并支持***要求安亿通公司支付相应提成工资1000元的诉讼请求。除以上款项外,***并未就其所主张的2017年度提成工资数额提交充分证据,本院认可一审法院的处理意见,对***其他有关2017年度提成工资的主张不应支持。
关于第四个争议焦点。安亿通公司在本案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同意按3%或其他低于5%的比例计付2016年度提成工资,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年度***经办的七个项目有其他人员参与,或有其他需要调低提成比例的合理理由。一审法院按照5%计付该年度提成工资,并无不当。
关于第五个争议焦点。一审法院已经查明,安亿通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后,已经向***支付了2017年1月1日至1月27日期间的基本工资4448元、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季度工资735元。上述款项已支付完毕,一审判决无需再作判决。对安亿通公司的相关上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第一项和第二项,应予撤销。
综上,***和安亿通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应予相应支持,对双方不能成立的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除第一项和第二项应予撤销,***二审提交新的证据所涉及的1000元提成工资应予改判支持外,其他判决内容正确,应予维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199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第四项;
二、维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199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深圳市安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2017年度提成工资1000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深圳市安亿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元,由***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 龙
审判员 路德虎
审判员 周 敏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方玉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一审人民法院重审。
一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