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236民初1284号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被告:奉节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
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奉节县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8日立案。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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