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荆州市昌平苗木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6民初1635号

原告:荆州市昌平苗木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区川店镇双店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000568331873X。

法定代表人:周昌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安源,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西部新区胡家社区时代大厦B栋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77989220Y。

法定代表人:郑世平。

原告荆州市昌平苗木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仁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荆州市昌平苗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荆州市昌平苗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袁衍隆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谭 双

书 记 员 郭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