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宏厦集团公司

8450某某与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8450号 原告:***,男,1962年3月17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双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厦集团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周铁镇洋溪百合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5713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江苏宏厦集团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