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2872号之一
原告: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露禅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瑞银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工业园区友谊街/div>
法定代表人:沈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邯郸市瑞银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货款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42元,减半收取计7121元,由原告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