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民初3838号之一
原告: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露禅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弗蒙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邱县经济开发区***北段东侧/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弗蒙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