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408执17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露禅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化工产业聚集区阳煤工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煤集团深州化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冀0408民初3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质保金及各项费用16557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做如下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风险惩戒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权利和义务告知书。被执行人逾期未按照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名下未发现车辆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房产、财产性收益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165573.5元未能执行。 3、本院干警委托当地法院向被执行人所在地工商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4、***被执行人未到庭。 5、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作出罚款决定书,并于2022年1月21日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6、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其财产情况,本院已依法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