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山东经典重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冀民申5778号
再审申请人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晶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山东经典重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典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4民终5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案涉工程钢材的实际重量与合同约定的重量相差204.52吨,主张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但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过磅单不认可,申请人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实,磅单系被申请人施工工程钢材用量的磅单,依据不足,该主张不能成立。《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三号车间钢结构合同书》第四条工程造价约定了采取总价包死方式,未约定计取工程价款采取称重方式。因此,申请人主张据实结算理据不足,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妥。案涉施工完毕后,经典公司将案涉工程的竣工资料交于申请人项目负责人汤亚力,汤亚力在收到资料后向经典公司出具了收条,并且申请人已在该案涉工程中存放物品。故此,原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对被申请人依照合同约定诉请的剩余工程款予以支持于法有据,并无不当。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河北高晶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张新峰 审判员  王 倩 审判员  邢荣允
书记员  苗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