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意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省意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广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29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意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南街********。

法定代表人:张俊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唐安民,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广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平村禺山西路****B229-1。

法定代表人:凌华。

关于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意境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广浩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8509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决,被执行人应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352566元并承担仲裁费986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本辖区内的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等信息,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询。经过财产调查,本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向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

2020年7月28日,本院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关于本案执行情况。同日,本院通过短信的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代理人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291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彭新强

审判员  胡小兵

审判员  冯赛霞

二〇二〇年七月××日

书记员  王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