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晋05**执保217号
申请人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泽州县******村村民委员会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泽州县******村村民委员会在泽州县***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账户上的存款1083000元,期限为一年。本院审查后依法作出(2023)晋0525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3年5月17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冻结泽州县******村村民委员会在泽州县***农村三资委托代理中心账户上的存款20848.86元(冻结期限为2023年5月19日至2024年5月18日),保全标的1083000元未能全部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3)晋0525财保112号民事裁定书部分保全。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