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昂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昂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2717号 原告:***,男,1996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44231。 被告:四川昂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倒迁小区“三江家园”4幢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X9Y1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宗场镇。 原告***与被告四川昂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