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1502民初2717号
原告:***,男,1996年4月出生,汉族,户籍地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胜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15201810044231。
被告:四川昂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倒迁小区“三江家园”4幢1层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X9Y1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11月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宗场镇。
原告***与被告四川昂佰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