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1502执5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宾中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MA64X9Y10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1年6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青神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宜宾中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和解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21)川1502民初4744号判决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期间为二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