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490号
原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文化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7645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义市南阳乡南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563590411U。
法定代表人:***。
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4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提供了担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的编号为:AZHZZ01Z120Q000053P)。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的4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