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490号之二 原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文化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7645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义市南阳乡南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563590411U。 法定代表人:***。 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豫0183民初490号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的40万元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的40万元银行存款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