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490号之一
原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文化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76459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胜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义市南阳乡南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81563590411U。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孝义市鑫腾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88元,减半收取计3894元,由原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