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郑州正一实业有限公司、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财保172号 申请人:郑州正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工人路401号院5号楼4单元负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969534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系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文化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76459Y。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郑州正一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100元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出具的保险单(保单号:1065119192020001097)为其申请财产保全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1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726元,由申请人郑州正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垚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