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83民初230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文化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76459Y。
法定代表人:***。
保全申请人:郑州正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工人路401号院5号楼4单元负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396953413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河南学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郑州正一实业有限公司与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以(2020)豫0183财保17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1100元,现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11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