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183民初2877号 原告: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罗村镇千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MA3CAOKF87。 法定代表人:王中原,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洲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密市文化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17057645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密市万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30元,由原告山东乐辰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