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08执29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祁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珞咖创意园**大学生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PT673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楼******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0981624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汉祁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20)浙0108民特271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祁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合同尾款25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财产报告书、传票,之后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另案进行了冻结、扣划,扣划得款267305元(该款因破产程序暂无法进行分配)。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浙AY××××别克牌汽车、浙A1××××丰田牌汽车各一辆,本院已另案办理了多次轮候查封。上述车辆因未实际控制且本院系轮候查封,故本院目前无权处置。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发现被执行人股权已被多家法院冻结。
6、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0年10月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7、本案执行中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浙01破申146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执行人武汉祁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对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截止2020年12月21日,被执行人尚应支付合同尾款250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元,承担执行费4100元。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告知申请方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108执29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来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