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破申146号
申请人:武汉祁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珞珈创意园**大学生创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楼******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以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过程中发现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经申请执行人武汉祁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祁联生态公司)同意,决定移送本院破产清算审查。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审查。本案审查过程中,武汉祁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祁联生态公司请求撤回对***信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系自由处分其权利的行为,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武汉祁联生态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夏 文 杰
审 判 员 魏 之 薏
审 判 员 梁 琦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