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4520号
原告: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Y0UX266,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锦娘**和国际3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