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

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25民初4520号 原告: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MA0Y0UX266,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松山新区锦娘**和国际32-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女,199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锦州科华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宇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