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沪0107民催8号
申请人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
申请人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2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持有的编号:XXXXXXXXXXXXXXXX、出票日期:2017年9月28日、出票人:国药控股国大复美药业(上海)有限公司、收款人: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持票人: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票据金额:(人民币)2208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五十二条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