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1003民催15号
申请人: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闵塔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遗失的由出票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付款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黄岩区支行;出票日期2017年6月16日;到期日期2017年12月16日;出票金额人民币150000元;收款人联化科技(台州)有限公司;票号1030005123957132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