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20民初17268号
原告:***,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发现,被告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同一仲裁裁决,已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于2019年7月1日立案,案号为(2019)沪0120民初14104号。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起诉的,需合并审理,故本案应并入(2019)沪0120民初14104号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7268号案件并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410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