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沪0120民初14104号 原告: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裁定(2019)沪0120民初17268号案件并入本案予以合并审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诚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217.24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30日,被告应聘原告机械加工焊工岗位并被录用。进厂后三天,原告人事即找被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借故未签。之后,原告人事又多次向被告催签劳动合同,但被告迟迟未签。2019年3月中旬,因被告工作即将满一年,原告再次要求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还是采取拖延方法,不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3月31日后,被告不来原告处工作,并向奉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奉贤区仲裁委)申请仲裁。原告认为,原、被告之所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因为被告采取拖延方法迟迟不与原告签订,过错在被告。另被告在工作满一年,实现双倍工资最大化的前提下,未向原告辞职,即主动离职,说明被告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就是为了非法获得双倍工资的目的。鉴于此,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辩称,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确认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令原告向被告支付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1,800元(8,345×11);3、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2019年3月工资8,586元;4、请求判令原告支付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690元(8,345×2)。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进入原告处工作,从事焊工一职。原告实行计时工作制,双方约定底薪为5,500元/月,每月工作26日,每周休息一日。另被告听从原告安排加班,原告按照工作日80元/日,周末100元/日另行支付被告加班费。2019年4月1日,被告以其与原告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关系为由,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遭到原告拒绝,并口头通知被告解除劳动关系。另原告拖欠被告3月份工资,至今未予发放。2019年4月23日,被告依法向奉贤区仲裁委申请仲裁。2019年5月29日,奉贤区仲裁委作出奉劳人仲(2019)办字第982号裁决,但裁决对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认定不符合客观事实及相关法律。应当按照被告11个月的实发工资计算双倍工资差额部分。另原告违法解除事实劳动关系,已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属于合法解除或双方劳动关系仍旧存续的证据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而非被告。综上,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诉请。诉讼中,被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支付3月份工资7,967.60元。 诚兴公司的针对***的诉讼请求认为,同意被告的第一项、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同意第二、第四项诉讼请求。关于双倍工资差额,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告***,原告不应承担后果。关于赔偿金,系被告不来公司上班,原告没有与被告解除劳动关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针对原、被告的诉辩、举证、质证和庭审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于2018年3月30日进入原告处工作,从事焊工一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为每月5,500元,每周做六休一,加班费另计。2019年3月,原告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因被告要求增加劳动报酬,双方意见不一,遂被告工作至3月31日后离职。并于2019年4月26日,被告向奉贤区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原告:1、确认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被告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91,800元;3、支付2019年3月工资8,586元;4、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690元。奉贤区仲裁委于2019年5月29日作出裁决,1、确认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与原告诚兴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原告诚兴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217.24元;3、原告诚兴公司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3月工资7,967.3元;4、对被告***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因原、被告均不服仲裁裁决,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由裁决书、营业执照、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养老保险基本缴费情况、银行交易明细、工资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虽其认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被告***,但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即使如原告所述的,是被告故意拖延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可依照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书面通知被告***终止劳动关系。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现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每月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为4,601元(5,500元/月÷26天×21.75天),据此核算原告应支付被告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为50,611元(4,601元×11个月)。对被告的第一及第三项诉讼请求,原告无异议,故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如前文所述,本院予以支持50,611元。对被告的第四项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口头辞退被告,故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原告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611元; 三、原告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2019年3月工资7,967.60元; 四、驳回被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