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民终70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楚华北路2399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77年4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的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19)沪0120民初14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诚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诚兴公司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事实和理由:诚兴公司有一百多名员工,除了***外,都已经签订劳动合同。诚兴公司已经为***缴纳社会保险,没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动机。诚兴公司曾要求***签署劳动合同,系***故意拖延才导致未能签订。一审中的证人证言已经能够证明诚兴公司没有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恶意。一审没有将证人证言予以采信,是错误的。退一步来说,即便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以工资单上的基本工资为计算标准,一审计算有误。
被上诉人***辩称,不同意诚兴公司的上诉请求,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诚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诚兴公司不支付***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2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2,217.2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4月1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诚兴公司向***支付自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1,800元(8,345×11)、2019年3月工资8,586元、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690元(8,345×2)。诉讼中,***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变更第三项诉讼请求为支付3月份工资7,967.60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19年8月30日作出判决:一、确认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与***自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8年4月30日至2019年3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0,611元;三、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19年3月工资7,967.60元;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诚兴公司虽主张其曾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对此予以否认,一审中诚兴公司提供了其员工的证人证言,但没有其他证据可以予以佐证,故本院亦认为仅以该证人证言尚不足以证明其已经尽到了诚实磋商的义务,故应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双方就工资标准的主张并不一致,一审法院计算差额亦属合理,故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一审判决并未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然诚兴公司已经行使了上诉的权利,***对一审判决亦无意见。故一审判决虽有瑕疵,但结果可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负有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海诚兴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