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0724执4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
被执行人:甘肃九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台县九发家园2号楼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576278021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高台县欣宝家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22536119X1。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九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甘0724民初1570号法律文书已结案,该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九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工程款4379643.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承担自2021年5月18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的利息。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付清。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046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甘肃九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49534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申请标的4713426.09元,执行费49534元。被执行人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甘肃九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保证于2023年9月30日前履行300000元;于2023年10月30日前履行20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履行500000元。待上述案件款1000000元履行到位后,就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再进行协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甘0724执495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