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3)甘0724执保226号 ***、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标的共计150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08条之规定,对于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执行参与分配的主体是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本案中,被申请人高台县欣宝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有作为(其他)被执行人的案件,如依据审理庭作出的诉讼保全裁定对该款项予以保全,与法律规定相悖。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3)甘0724财保103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不能,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