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723执1633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237587元、执行费3464元,合计241051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本案案件款及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纳案件款60000元,下剩案件款的履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和解协议如下:申请人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237587元。除去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的60000元,下剩案件款162587元,限被执行人***于2023年12月20日前履行52587元,于2024年6月30日履行30000元,于2024年12月30日履行50000元,于2025年6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若被执行人***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人放弃(2021)甘0723民初236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15000元违约金,若***未按照协议履行,则不再放弃15000元违约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甘0723执16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张 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