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郭某、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724民初2408号
原告:郭某,男,汉族,住临泽县。
原告:**,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告: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719071854N。
住所:高台县城关镇南城河路72号。
被告:闫某,男,汉族,约40多岁。
原告郭某、**诉诉被告甘肃高台宣化纪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闫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后。2021年12月14日,原告以被告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受理费25元,不再退还。
审判员张蕾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武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