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执恢775号之三
原告:安徽嘉年华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8150402X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嘉年华漆业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我院调查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执行人***的存款41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其价值相当于41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