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刘家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甘肃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050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镇川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