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9050号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光冨眞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镇川南路14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原告依此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费》第五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大电梯设备(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