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3107号
原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杭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被告:王某某,男,1965年9月4日生,住宜兴市。
被告:王某某,女,1967年2月18日生,住宜兴市。
被告:王某某,男,1988年5月19日生,住宜兴市。
原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江苏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